訂明檢驗私人單位伸出物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
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單位的伸出物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屋宇署註冊認可工程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下列項目訂明為伸出物:
露台;
外廊;
花盤架;
晾衣架;
窗戶簷篷;
為屋宇裝備裝置(排水系統除外)而設的任何支承構築物;
與上項所述的屋宇裝備裝置相關的任何喉管或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