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用途改變/規劃 - 申請舊屋重建及一站式規劃/建設小型屋宇

(I) 引言

M&D 提供一站式小型屋宇/舊屋重建的整體規劃,包括由土地測量,規劃及設計, 並提供註冊結構工程師及T2 合資格人士監督小班屋宇之興建, 包括開工前申請有關之豁免證明書(包括建築,地盆平整及渠務工程等。在完成建築工程後, 工程師及T2合資格人士將聯名簽署興建工程完工報告,地政專員信納後將簽發完工證(或不反對通知書),務求令整個項目節省時間及更具成本效益。

(II) 建築規約及完工證

(a) 新批建的小型屋宇,建築完工限期為36 個曆月。

(b) 建築工程完成後,申請人所聘用的*T2 合資格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專業工程師,必須向地政專員提交一份聯合簽署作實的興建完成報告。

(c) 收到興建完成報告後,地政專員如已進行所有必要的查核,並信納申請人已完全履行小型屋宇批約所訂明的一般及特別條件/牌照規定的所有要求及責任後,便會簽發完工證(詳情請參閱附件三)。

(III) 須注意的重要事項

(a) 在不合適的陡峭斜坡上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通常不會獲得批准。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獲准在斜坡上建屋,申請人必須聘請認可人士或工程師,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地盤平整圖則請求批准。

(b) 村民倘申請在本「鄉」以外的地點建造小型屋宇,除非能提出令地政專員滿意的證據,證明自己的祖先已在擬建小型屋宇的另一條「鄉」定居,而且當地村民對建屋申請並無提出反對,否則不會獲得考慮。

(c) 倘涉及須分割一幅大地段,以供多位村民建造多間小型屋宇,各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之前,辦妥分割地段的手續。

(d) 倘擬建屋宇地點位於由九間或以下的屋宇(包括擬建屋宇地點)組成的「屋羣」範圍內,便無須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倘擬建屋宇地點位於由十間或以上的屋宇( 包括擬建屋宇地點)組成的「屋羣」範圍內,則須闢設緊急車輛通道。「屋羣」是指在一個以擬建屋宇地點為中心,半徑為30 米的圓形範圍內的屋宇。如有關的分區地政處信納闢設緊急車輛通道並不切實可行,則申請人須採用一項消防安全替代措施,即自動灑水系統、火警偵測系統及消防喉轆系統,或在小型屋宇各層設置火警偵測系統及滅火筒。

「小型屋宇」基本上是按《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 章)所載的規定建於新界的屋宇,主要特點是不得超過3 層及不得高於8.23 米(27 呎),而上蓋面積不得超過65.03 平方米(700 平方呎)。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在展開任何建築工程之前,除非其聘用認可人士擬備的圖則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正式批准,否則必須先取得地政專員發出的建築工程豁免證明書。同時,業主並須向地政專員分別申請地盤平整工程及渠務工程豁免證明書。在取得所需的豁免證明書或確定圖則已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前,業主不得展開任何工程。

 

(IV) 其他小型屋宇附設服務包括

設計

  • 總體規劃布局設計
  • 建築外型風格設計
  • 室內及平面設計
  • 園藝布局設計

土地界線測量及分割

  • 地界及屋界測量
  • 屋宇平面圖繪製(擬建屋位置)
  • 土地分割
  • 地形測量
  • 衛星及水平測量

專業報告及入則

  • 擋土豁免報告
  • 渠務報告,雨水及污水
  • 擋土牆入則屋宇署
  • 天然泥石流危害風險報告

城規申請

  • 向城規會申請改變土地用途
  • 非V-ZONE地申請建屋

建築工程

  • 村屋建築
  • 擋土牆建築
  • 基礎建設工程; 雨水渠道, 排污及電力
  • 棎土泥質工程
  • 消防車路(EVA)
  • 供電火牛房
  • 申請食水,電力及電話網絡服務

新界小型屋宇及舊屋重建申請

  • 辦理村屋及重建申請
  • 辦理申請開工紙,完工紙,側窗紙
  • 跟進各大政府部門及公營部門

園景綠化工程

  • 提供各類型園藝種植服務
  • 樹木遷移
  • 修護樹木
  • 鋪種草皮
  • 噴草工程
  • 泳池, 人造水景瀑布, 假山魚池及園林

消防工程

  • 消防, 火警偵測系統及滅火筒入則
  • 消防車路入則
  • 煙霧頭消防工程

建築貸款及融資服務

  • 就整項建築工程,提供貸款服務
  • 村屋補地價貸款

樓宇銷售服務

  • 編制售樓說明書
  • 銀行按揭轉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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